各镇、街: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通知》(厦财农〔2011〕31号)精神,此前已下达201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现就做好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在厦依法登记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设立条件也要满足法律的有关规定。
2、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
3、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能够向成员公开各类扶持资金用途。
4、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技术和市场营销服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5、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产品有特色或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对周边农民有带动示范作用。
(二)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二、项目的审核与确定
(一)各镇、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10月25日前行文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与区农林水局将联合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报、资金申请。
(二)市财政局将根据申报要求,组织对部分项目实地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以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及具体补助金额,并下达资金。
(三)对于已享受过今年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扶持或者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获得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但未完成验收的或经验收未通过的,以及获得2011年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但未动工的,均不再申报此次项目资金。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三)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合作社公章):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4、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5、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获得或已申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其他证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7、获得的各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8、2010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9、养殖业项目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由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2010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扶持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应全部实行报账制管理。
(二)各镇、街应严格审核申报的项目,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应不予上报。
请各镇、街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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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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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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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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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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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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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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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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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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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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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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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及商标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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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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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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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加工处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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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包装 加工 贮藏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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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销往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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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 本市 本省 省外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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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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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哪级
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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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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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超市等建立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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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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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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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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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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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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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可分配
盈余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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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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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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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资分红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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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作社农业投入品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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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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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合作社统一组织购买的数量(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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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作社产品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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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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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的数量(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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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统一培训社员批次、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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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带动周边农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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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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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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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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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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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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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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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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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表中有符号的项目,请在上打√;
2. 经营服务总收入包括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收入、投入品销售收入与其他服务性收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