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规范报废、报损资产的处置行为,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翔财综[2007]72号)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翔财综[200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报废、报损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场),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报废后资产需上缴至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回。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填制财政部门设置的表格,并附送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资产报废、报损的合理性、合法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具体初审项目见附件一。
(二)中心初审通过后送区财政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明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证明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者可提供发改局、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A: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B、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警察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区财政局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的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区财政局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并由单位领导确认。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区财政局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X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五、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
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机动车辆在实物处置环节还须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报损的表格,交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初审、接收处置程序
附件二: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报废 报损 管理办法
抄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附件一:
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固定资产
初审、接收处置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核、接收及处置管理,规范报废资产的处置行为,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翔财综[2007]72号)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翔财综[200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报废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初审、接收及处置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 初审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填制财政部门设置的表格,并附送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资产报废、报损的合理性、合法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具体初审项目如下:
1、“账面原值”是否根据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填写,是否附上相应的复印件,如:发票、收据、固定资产帐页、固定资产卡片(提供其中一项即可,并按序号排列)。确实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必须简要说明原因。[注:凡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2、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报废资产的完整性,对不完整的资产需以书面加以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涉及房屋拆迁的,需附原工程决算副本,发改局、建设局、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无法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4、涉及汽车、摩托车报废,除了与其它资产同样要求外,还须附行驶证复印件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使用年限未到需提前报废处置的,需提供车辆行驶公里数和技术鉴定材料加以说明)。
5、各单位对计算机进行资产处置前应按厦保[2001]04号文做好技术处理。
6、如果资产未到报废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价值高的仪器设备,需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7、报损需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列明资产报损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注明“情况属实”,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单位盖章,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
8、资产丢失的应到派出所报案,一年后未侦破方可申报,并提供报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9、资产非正常损失的需追究保管人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附上。
◆接收程序:
1、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录入电脑,打印公物处置移交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中心领导签字确认。
2、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申报单位确定接收日期、地点,同时联系公物仓库的运输车辆、搬运工人和仓库管理人员一同前往申报单位接收报废资产。
3、接收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申报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登记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清点,保证报废资产的完整性,对不完整的资产应要求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4、接收橱柜、办公桌、保险柜等资产时,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申报单位经办人当场检查,确认无存放物品后方可接收。
5、接收完毕应及时将资产押运至公物仓库,业务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清点、移交进库,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在公物处置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处置程序:
1、仓库管理人员对公物仓库的资产按成新度进行分类、整理,对可以利用的电器进行维修、清理,并将结果告知中心业务经办人员。
2、中心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库存资产情况以及需求单位的调拨申请,提出库存资产的处置意见:
A、出库调拨: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批示或基层单位申请及财政审批情况安排调拨。
具体操作程序:申请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安排出库调拨。
B、出库拍卖:中心根据库存资产的实际情况安排拍卖。
具体操作程序:中心根据库存资产情况列出拍卖资产清单,由中心委托评估后,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中心收到拍卖款后由经办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监督资产出库。并及时向区财政缴交拍卖款。
C、残值作价:根据报废资产价值情况,对其价值不足以抵扣运输、仓储、评估等所需费用的部分报废资产采用残值作价的方式处置。
具体操作程序:经办人员现场察看后提出资产处置建议,经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区财政局审批同意残值作价的报废资产由中心经办人员、回收单位经办人员、申报单位经办人员三方清点移交,中心经办人员全程监督回收单位计量和计价过程,并督促回收单位及时缴交残值作价款。
对报废的车辆、锅炉、电梯、医疗等特殊设备残值作价后需作销毁处理,由中心经办人员到回收单位销毁现场监督销毁,并拍照存证,保证特种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割毁形,保证该类资产不重新流入社会。
D、中心报废:根据报废资产的价值情况,对已无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采用中心报废的方式处置,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报废处置。
具体操作程序:中心经办人员现场察看后提出处置建议,经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对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中心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
◆责任:
中心各部门在报废资产的初审、接收、处置资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操作程序进行,对违反本操作程序的行为,中心将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翔财综[2007]72号)文件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