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调剂,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或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他需要进行调拨的资产,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一、调入调出双方均为区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无偿调拨:
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翔安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拨。
二、调出单位为区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调入单位为区属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三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翔安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无偿调拨。
(二)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三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等资产,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翔安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有偿调拨,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支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将款项上缴到区金库。
三.调出单位为区属行政单位、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体制的事业单位,调入单位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如实施无偿调拨,应以区委、区政府调拨资产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如实施有偿调拨,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翔安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有偿调拨,调入单位应将有关款项支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将款项上缴到区金库。
四、因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厦门市翔安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手续。
五、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处置;财政部门也可以对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以保证资产的有效利用。
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