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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2 消息来源:本站 >> 返回列表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重申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改革的通知》(厦翔政[2009]60号)通知精神,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已全面实行公务卡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管理,现就重申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卡。单位卡用于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项目支出,不直接用于刷卡消费,不提取现金。预算单位若未办理单位卡委托代付业务,今后从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支出的水电费等,将不允许归垫。
二、单位卡的还款,只能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公务卡转账)和单位基本户转账方式。
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要求持有个人公务卡。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应严格规范现金支出,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单位公务招待、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等费用,原则上由经办的职工通过个人公务卡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原则上应采用直接支付方式转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诚信教育,协助银行处理好本单位职工的公务卡信用问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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