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厦翔政办【2008】1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确定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建设局等五个部门作为首批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为保证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试点阶段,我区选定中国建设银行翔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翔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翔安支行、中国银行翔安支行、兴业银行翔安支行等五家银行作为我区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发卡银行。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上述发卡银行中选定一家作为本单位个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原则上应选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单位卡的发卡银行。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卡。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应同时开立单位卡和个人卡;未列入试点的单位可暂不开立个人卡。
3、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操作。
4、各试点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与区国库支付中心联系办理公务卡;其他单位可在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公务卡(联系人:徐偏好 联系电话:7889526)。
5、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