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告  
发布时间:2009-02-10 消息来源:本站 >> 返回列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现将《翔安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翔安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坚持合法性、科学性、完整性、勤俭办事、绩效预算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对财政资金收支必须编制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编制以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细化、真实为原则,以部门预算为基础。

收入预算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收入。部门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包括布置预算编制、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一上”阶段);财政部门审核及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阶段);预算单位在下达的控制数编制并上报部门预算草案(“二上”阶段);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综合平衡后形成区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送区人大审议批准。区人大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二下”阶段),各预算单位应当自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基层预算单位。

第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可根据财政超收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财政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原则上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并确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需将预算资金安排用于镇(街)的,参照《厦门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37号)有关规定,通过区镇财政结算专项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车辆统一保险、公务卡结算等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算。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部门内部已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的: 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核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部门申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送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各类预算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分别使用。人员经费不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一次性业务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发展经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业务费。

 

第四章 预算变更

 

第十六条 每年十月底前,区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本级预算收支增减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支百分之三的;

(二)类级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增、减超过年初本类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十;

(三)本级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年度需支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提出,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有普遍性政策性支出由区财政统一调整各部门预算;其他新增支出,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消化解决,上半年财政原则上不受理各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下半年预算追加原则上应在调整预算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预算追加实行分额、分级权限审批制度。项目经费追加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报区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类级预算变更幅度超过法定比例的,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政府抄告单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财政部门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预算追加或预拨款;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区长批准安排的支出,区财政局可直接办理预算追加或预拨款。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制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先与区财政部门协商,再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区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区长审批;或由区长直接审批。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部署各部门决算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决算的具体要求和报送时限,制发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各预算单位及所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部门和本单位决算。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字、往来款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决算数字对帐工作,按照决算编报口径,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列决算数据。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汇总预算单位决算,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上报市财政部门履行结算审批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应当自批准之日20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各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拨付一般采取授权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两种方式。

 (一)授权支付。经区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二)财政直接支付。由区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财政资金的拨付,应依据财政预算,按照《翔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翔财综〔2006〕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教育、城建、卫生、基建专户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直接拨付至各专户;再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按进度拨付款项。

对镇街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由镇街财政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再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拨付。

对非区属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补助,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和有关批示意见,将款项拨付到补助单位。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经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资金的用途、来源及数额;

(二)财政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第十七条规定,相应办理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请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程序将资金分期、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定、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凡发现有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范围包括:

(一)各预算单位依法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收入、凭借政府授权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二)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三)直管公房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有关规定,并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收取的各种待结算资金,包括押金、暂收款、暂扣款、代收代办资金以及其他待结算资金,均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办理退款时,各预算单位应报送押金、暂收款的退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及时从财政专户中予以拨付。严禁部门和单位坐收坐支押金和暂收款。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下达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各镇(街)必须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预算外收支计划,按进度向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外资金拨款手续,统一使用区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书,区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审批、核拨。各预算单位不得用预算外资金乱发奖金、补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捐助、赞助。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决算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资金,按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以外,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镇(街)及其所辖各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自筹和统筹资金、土地征迁补偿费、卫生费收入等其他预算外资金,由镇(街)开设财政专户,并按照本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构成。

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照《翔安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翔财综〔2006〕61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禁止多头开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除按上级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外,其他账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会经费户:独立的工会组织可开设经费专户;

(二)基建专户:新批立项政府投融资基建项目一般实行代建制,各项目单位不再开设基建专户。基建项目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后,由财政部门与代建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必须停止执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收坐支。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年初预算内、外安排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要进行跟踪监督;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项目,应根据《翔安区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施行办法》(厦翔政办〔2007〕115号)规定,对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拒绝受理审核支付手续:

(一)无预算、超预算计划;

(二)擅自发生支出项目;

(三)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工程建设和费用补偿支出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财务报销手续不齐全的。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对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公物采购必须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核算、拨付三分离机制。每笔拨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操作办理,拨款的有关印鉴由两人以上按职责分别保管,指标的核对由总预算会计、专管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主管会计单位要加强对基层会计单位的管理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若与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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