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翔政办[2007]115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不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的专项项目范围包括:
(一) 政府或财政局文件已确定具体金额的专项项目。
(二)由区发改局按基建程序从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基金、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项目内容和规模,项目经费预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必要性;
(二)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条件论证及相关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的计划进度,对跨年的项目须提出分年度用款计划;
(三)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需审核的内容;
(四)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时,应将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附件2格式)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对项目进行评价、评分,提出评价意见及列入年度预算或项目库的建议,对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项目审核汇总后,在部门预算“一上”前的30日内,将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区财政局。
第六条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上报的事前绩效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委托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并通知主管部门,委托书应注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和具体要求(附件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说明理由后,通知主管部门并将项目申报资料退还。
第七条 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收到区财政局书面委托书及申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交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核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的审核意见。
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接到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或在部门反馈意见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财政专项支出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附件3格式),一式三份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 经项目事前绩效审核后,对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预计效益好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年度预算;对预计效益好但由于财力原因无法当年安排的项目可以纳入项目库,在今后财力允许时做出安排;对预计效益差、各方对事前绩效审核结果有异议及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不予考虑。
区财政局在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上签署意见,于部门报送“一上”预算前,送交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的审核结果,编制部门预算。
第九条 已通过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但当年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三年内如未发生重大变化仍需安排的,可不再重新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十条 对已批复的待安排项目,在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申报审核程序报送事前绩效审核资料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十一条 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区财政局下达事中绩效考评项目计划通知。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绩效自评后,向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报送《项目单位财政专项支出事中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格式)。
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收到项目事中绩效跟踪自评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财政专项支出事中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附件5格式),分别送交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局核实后签署意见,督促主管部门落实整改,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对事中绩效考评不合格项目,属正常预算安排的,区财政局暂停拨款,经进一步核实后按预算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调整支出预算;属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经事前绩效审核的专项项目,都需进行事后绩效检查。
列入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区财政局下达事后绩效考评项目计划通知。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绩效自评,并向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报送《项目单位财政专项支出事后绩效自评报告》(附件6格式)。
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收到项目事中绩效跟踪自评报告的一个月内,将《厦门市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财政专项支出事后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附件7格式),分别送交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列入部门预算但未经事前绩效审核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财政局将另行下达事后绩效考评项目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审核指标(附件8),主管部门、审核所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各项考核指标下细化设置具体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应对项目绩效考评资料建立档案,完整保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